
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(证券代码:920198,证券简称:微创光电)于2026年1月16日公告称,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(鄂处罚字〔2026〕4号)。湖北监管局经调查认定,公司在2023年多期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增营业收入行为,拟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军、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王昀分别处以罚款。
公告显示,2022年12月至2023年12月期间,微创光电与国网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开展设备销售业务时,在不具有对商品控制权的情况下,仍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,不符合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--收入》相关规定。此举导致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、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952.62万元、10,152.84万元、10,152.84万元,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8.17%、69.16%、63.02%。公司已于2024年4月通过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》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。
湖北监管局认为,微创光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关于信息披露真实、准确、完整的规定。陈军作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,王昀作为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,均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,因其未勤勉尽责,未能有效管控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质量。
基于上述违法事实及当事人配合查处情况,湖北监管局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:
对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,并处以400万元罚款;
对陈军给予警告,并处以150万元罚款;
对王昀给予警告,并处以100万元罚款。
根据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,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享有陈述、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。公司表示,本次违规事项未触及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,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,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。公司就此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向投资者致歉,并将加强内部治理与财务核算,提升信息披露质量。
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将以湖北监管局出具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为准,公司将持续关注事项进展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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